平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平)食藥監食罰〔2018〕37號
當事人:張鑒玲(公民身份號碼:*,是平南縣平南鎮永香油房的經營者和負責人)
地址: 平南縣平南鎮大將商貿城邊
郵編:537300
負責人:張鑒玲 性別:女 職務:經營者
違法事實:
經查明,你單位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于2012年5月份開始從事“花生油”生產經營活動,到2018年7月25日止。針對你單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經營“花生油”的行為,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已經對你單位當場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你單位單位在2018年5月12日前改正{詳見《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平)食藥監藥當罰〔2018〕PN1-36號},但直至2018年7月25日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復核檢查時,你單位還存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經營“花生油”的行為。
我局現場檢查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且均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說明來意,并在該油房負責人張鑒玲陪同下進行現場檢查;在案件調查時也是2人負責調查、筆錄,符合法律規定。你對其違法事實無異議,在相關執法文書上簽字確認。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1)《現場檢查筆錄》2份;(2)對管理人員盧金良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3)盧金良及負責人張鑒玲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4)《當場處罰決定書》(平)食藥監藥當罰〔2018〕PN1-36號及《責令改正通知書》(平)食藥監藥責改〔2018〕PN1-36號;(5)現場檢查照片等。
你單位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經營“花生油”的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小作坊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以上二萬以下罰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根據上述情況,我局決定給予你單位處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行為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請你單位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我局憑本處罰決定書開具《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攜上述電子繳款通知書到平南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以處罰款。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貴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平南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平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平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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