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自然資預告〔2019〕8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有關規定精神,現將平南縣2019年第三批次鄉鎮建設用地擬征收土地的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地的位置和范圍(詳見公告附圖):該批次用地3-1地塊、3-2地塊位于平南縣上渡街道上石村地段;3-3地塊位于平南縣武林鎮李練村寨聯屯、寨腳屯和盧屋屯之間地段;3-4地塊、3-5地塊和3-6地塊位于平山鎮古松村古一隊地段。四至范圍詳見附圖。
二、擬征地的規劃用途: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
三、預征地面積:本次擬預征土地總面積為26.1949公頃(合392.9235畝)。
四、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本局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征地的補償標準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以及《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貴政發〔2019〕4號)有關規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按照《平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南縣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平政辦發〔2017〕9號)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以貨幣方式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被征地農民和其它安置措施。
(三)本局根據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 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平南縣自然資源局
2019年8月8日
聯系人:鄔振興 聯系電話:782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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