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自然資告〔2019〕19號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9〕251號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平南縣東平風電場(思旺、官成區域)建設用地需征收平南縣安懷鎮安全村、德寨村、梅龍村、團羅村和官成鎮八寶村委會、興旺屯,朝新村朝垌屯、佛子屯、東成村委會、四角屯,官東村委會、高黎邱屋屯、高里屯、高良三屯、高良一屯、高田屯、嶺尾屯、水口二屯、旺天科屯、小彭一屯、遙朗屯、垌三屯、垌四屯、垌五屯,新新村委會、塘蓬屯、香靈一屯與同和鎮宇華村委會的集體土地1.6897公頃(合25.3455畝)。按照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辦理土地補償登記的情況以及對被征收土地情況的調查結果,平南縣自然資源局會同平南縣房屋和土地征收服務中心共同擬訂了該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有關規定,現將擬訂的該項目《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貴政發〔2019〕4號)文件執行,具體如下:
被征地村 |
征收土地 |
面積 |
補償費用標準 (萬元/公頃) |
合計 |
|
平南縣安懷鎮安全村委會 |
有林地 |
0.0315 |
67.1460 |
2.1151 |
|
平南縣安懷鎮德寨村委會 |
有林地 |
0.0172 |
67.1460 |
1.1549 |
|
平南縣安懷鎮梅龍村委會 |
有林地 |
0.0335 |
67.1460 |
2.2494 |
|
平南縣安懷鎮團羅村委會 |
有林地 |
0.0603 |
67.1460 |
4.0489 |
|
平南縣官成鎮八寶村委會 |
有林地 |
0.0703 |
67.1460 |
4.7204 |
|
平南縣官成鎮八寶村興旺屯 |
有林地 |
0.0169 |
67.1460 |
1.1348 |
|
平南縣官成鎮朝新村朝垌屯 |
其他草地 |
0.1587 |
26.8584 |
4.2624 |
|
平南縣官成鎮朝新村佛子屯 |
有林地 |
0.5710 |
67.1460 |
38.3404 |
|
平南縣官成鎮東成村委會 |
有林地 |
0.0211 |
67.1460 |
1.4168 |
|
平南縣官成鎮東成村四角屯 |
有林地 |
0.026 |
67.1460 |
1.7458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委會 |
有林地 |
0.0166 |
67.1460 |
1.1146 |
|
其他林地 |
0.0032 |
67.1460 |
0.2149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高黎邱屋屯 |
有林地 |
0.032 |
67.1460 |
2.1487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高里屯 |
有林地 |
0.0494 |
67.1460 |
3.3170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高良三屯 |
有林地 |
0.0069 |
67.1460 |
0.4633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高良一屯 |
有林地 |
0.0640 |
67.1460 |
4.2973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高田屯 |
有林地 |
0.0115 |
67.1460 |
0.7722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嶺尾屯 |
有林地 |
0.0279 |
67.1460 |
1.8734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水口二屯 |
有林地 |
0.0251 |
67.1460 |
1.6854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旺天科屯 |
有林地 |
0.0294 |
67.1460 |
1.9741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小彭一屯 |
有林地 |
0.0181 |
67.1460 |
1.2153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遙朗屯 |
有林地 |
0.0205 |
67.1460 |
1.3765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垌三屯 |
有林地 |
0.0148 |
67.1460 |
0.9938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垌四屯 |
有林地 |
0.0180 |
67.1460 |
1.2086 |
|
平南縣官成鎮官東村垌五屯 |
有林地 |
0.0269 |
67.1460 |
1.8062 |
|
平南縣官成鎮新新村委會 |
有林地 |
0.0976 |
67.1460 |
6.5534 |
|
平南縣官成鎮新新村塘蓬屯 |
有林地 |
0.0133 |
67.1460 |
0.8930 |
|
平南縣官成鎮新新村香靈一屯 |
有林地 |
0.0320 |
67.1460 |
2.1487 |
|
平南縣同和鎮宇華村委會 |
有林地 |
0.1760 |
67.1460 |
11.8177 |
|
合計 |
1.6897 |
|
107.0630 |
||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一)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根據核定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按照《平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南縣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平政辦發〔2017〕9號,以下簡稱“平政辦發〔2017〕9號”)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額以實際支付為準。
(二)青苗的補償標準
凡被征收土地上的農作物已到收獲期的,由物主自行收獲,不作補償;未到收獲期的,根據核定種植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按照平政辦發〔2017〕9號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額以實際支付為準。
三、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貴政辦〔2008〕161號)、《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見》(貴政發〔2012〕1號)和《平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南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平政辦發〔2009〕4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被征收和使用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平南縣自然資源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平南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201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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