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國土資告〔2019〕4號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以桂政土批函〔2018〕1000號下達的《征收土地方案》,平南縣2018年第五批次鄉鎮建設用地需征收平南縣上渡街道上石村赤垌隊、莫屋隊、石馬隊和鎮隆鎮石嶺村旺護塘屯的集體土地7.7123公頃(合115.6845畝)。按照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辦理土地補償登記的情況以及對被征收土地情況的調查結果,平南縣國土資源局會同平南縣征地拆遷管理辦公室共同擬訂了該批次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有關規定,現將擬訂的該批次《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土地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貴港市國土資源局關于公布我市新一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文件執行,具體如下:
被征地村 (組、隊) |
征收土地 地類 |
面積 (公頃) |
補償費用標準 (萬元/公頃) |
合計 |
鎮隆鎮石嶺村旺護塘屯 |
水田 |
0.0643 |
71.1930 |
4.5777 |
旱地 |
0.2330 |
71.1930 |
16.5880 |
|
有林地 |
0.1945 |
71.1930 |
13.8470 |
|
田坎 |
0.0262 |
71.1930 |
1.8653 |
|
上渡街道上石村赤垌隊 |
水田 |
0.3259 |
72.7035 |
23.6941 |
旱地 |
3.4010 |
72.7035 |
247.2646 |
|
有林地 |
0.0789 |
72.7035 |
5.7363 |
|
農村道路 |
0.0074 |
72.7035 |
0.5380 |
|
坑塘水面 |
0.0330 |
72.7035 |
2.3992 |
|
田坎 |
0.4782 |
72.7035 |
34.7668 |
|
上渡街道上石村莫屋隊 |
旱地 |
1.1124 |
72.7035 |
80.8754 |
有林地 |
0.0209 |
72.7035 |
1.5195 |
|
農村道路 |
0.0643 |
72.7035 |
4.6748 |
|
田坎 |
0.0013 |
72.7035 |
0.0945 |
|
上渡街道上石村石馬隊 |
水田 |
0.0835 |
72.7035 |
6.0707 |
旱地 |
1.1019 |
72.7035 |
80.1120 |
|
果園 |
0.0022 |
72.7035 |
0.1599 |
|
其他園地 |
0.0017 |
72.7035 |
0.1236 |
|
有林地 |
0.0890 |
72.7035 |
6.4706 |
|
農村道路 |
0.23254 |
72.7035 |
16.9065 |
|
田坎 |
0.1602 |
72.7035 |
11.6471 |
|
合計 |
7.7123 |
|
559.9316 |
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
(一)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
根據核定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按照《《平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南縣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額以實際支付為準。
(二)青苗的補償標準
凡被征收土地上的農作物已到收獲期的,由物主自行收獲,不作補償;未到收獲期的,根據核定種植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按照《平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南縣被征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額以實際支付為準。
三、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貴港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貴政辦〔2008〕161號)、《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加強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見》(貴政發〔2012〕1號)和《平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南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平政辦發〔2009〕40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被征收和使用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對方案內容如有不同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會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平南縣國土資源局。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平南縣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不影響組織實施。特此公告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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